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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作者:时间:2018-06-19点击数:

为了全面落实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工程》精神和《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实现各专业培养目标,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解决当前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和扎实训练职业技能,以卓越的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学院全面建设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做出贡献,分院就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成绩公开制。教务科应在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公布通知上学期学业成绩及补考成绩。

第二条,实行学籍预警制。学生入学两年后,若发现有3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教务科要及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发出学业成绩预警通知。按《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准参加补考,不换发毕业证书;有四门以下(含四门)不及格者,先结业,后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严格执行留级退学制。按《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生不及格课程,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或连续两学期补考后累计有四门不及格,应予留级。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一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七门课程不及格,应予退学。

第四条,严格落实违纪追究制。《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记零分,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课程必须重修。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按考试违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健全完善补考制。学生考核不合格和因故办理缓考的,均应写出补考申请,可在下学期参加教务科组织的正常补考。因考试违纪的,应在毕业前先写出检查,视检查认识程度,先撤销纪律处分,再写出补考申请,方可参加补考。在学习年限内,正常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下(含四门)不及格,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允许在结业离校三月后至一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申请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作结业处理,不再补考。

第六条,强化技能考核制。各专业各项职业技能考核办法及要求见《大专学生职业技能训练项目及考核办法》。因技能考核、毕业设计、教育实习等考核不合格者,按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宝职院发[2007]81号)及《学籍管理办法》中“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完成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规定执行,先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在结业离校三月至一年内申请补作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严肃成绩如实登记制。为了给用人单位客观提供毕业生学籍信息,做到公平公开竞聘上岗,学籍管理干事要严格按照毕业生学业成绩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如实填写毕业生在学习年限内各学年各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成绩,不得造假,若有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以上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此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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