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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师范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管理制度

作者:时间:2021-12-09点击数:

  1. 总则

  2. 为做好凤翔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3. 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就业创业方针、正常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创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有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义务。

  4. 凤翔师范学院的就业政策是“市场导向,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生产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凤翔师范学院的创业政策是“培育创业意识,扶持创业团队”,鼓励学生既要敢想敢做也要脚踏实地。

  5. 职责分工

  6. 凤翔师范学院成立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推行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的各项制度、规定,执行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的各项工作安排。

  7. 凤翔师范学院学生科是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落实。

  1. 工作程序

  2. 毕业生就业程序分毕业生工作程序和毕业生择业程序。

  3. 毕业生工作程序:统计生源信息,上报毕业生基本情况数据,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教育,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汇总毕业生就业方案,向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上报学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相关数据。

  4. 毕业生择业程序:准备择业材料(成绩单、相关获奖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自己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有关材料),填写《推荐表》,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

  1. 指导教育

  2. 就业创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前提,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创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3. 就业创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报告、讲座、大赛、咨询等形式。

  4. 就业创业指导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5. 就业创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1. 就业市场

  2. 毕业生就业市场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 凤翔师范学院本着“立足宝鸡、面前全国、依托教育、服务社会”的原则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4. 学生科与实训科应积极进行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发、建设,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开展就业推介活动,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建立实习、就业基地。

  5. 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学习和管理,在校内举行的招聘活动均需上报学院。

  6.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形式主要有:学院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师范类专场招聘会、网络双选会。

  7. 所有来我院招聘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校园招聘活动的,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出示本机构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加我院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 明确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招聘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服从学生科的统一安排;

  4. 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诋毁其他招聘单位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5. 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户籍等限制性条件;

  6. 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不得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三方;

  7.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8.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9. 不得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10. 不得利用我院提供的招聘场地举办与毕业生就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个人学习;

  2. 毕业生应诚实、守信,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不做有损他人和学院声誉的事;

  3. 毕业生应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升学、合同就业、灵活就业等就业方式作为学校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4.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应聘的推荐材料,由毕业生个人填写,我院审核签订推荐意见后报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由陕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印制,由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统一发放,按编号发放使用,复印无效。《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若确实损坏和遗失,则需写明详细原因及经过,经凤翔师范学院核查、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同意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转让者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一般为: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凤翔师范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交学院就业创业与校企合作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解除就业协议原则上只允许一次,毕业生需携带原单位解约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就业协议书重领申请表》到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5. 《报到证》

    第二十九条 《报到证》主要用于用人单位作为接收毕业生就业,并接转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的有效凭证。《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衔接手续,只能一人一份。毕业生须妥善保管《报到证》,不得自行涂改、撕毁和遗失。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报到证》只发给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分上下联,上联(有色联)发给毕业生用于报到,下联(白色联)存入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档案由学生自带送往《报到证》上的地址。

    第三十条 首次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由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按就业方案集中到陕西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的两年时间作为毕业手续办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调整改派《报到证》的毕业生凭原就业《报到证》、原单位解约证明(无用人单位不需要此项材料)、新单位的接收证明或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回原籍不需要此项材料)来凤翔师范学院学生科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在两年内有效,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遗失补办《报到证》的毕业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凤翔师范学院审核,经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确认后到陕西省教育厅办理。

  6. 就业创业帮扶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要求开展。帮扶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及就业创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四条 凤翔师范学院学生科建立就业创业困难毕业生分类帮扶台账,实行信息报送制度。通过就业创业指导、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岗位推荐、政策帮扶等途径,提升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和就业率。

    第三十五条 要实现教师与就业创业困难毕业生的“一对一”帮扶,形成“产生一个,帮扶一个,就业一个”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处关于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文件精神,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7. 违反就业创业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损坏学校荣誉,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创业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若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则延期就业派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上报学院处理。

  8. 考核与激励

    第四十条 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是加强就业创业管理、提高就业创业工作质量、促进学风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一条 考核工作在凤翔师范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进行,学生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就业创业指导、毕业生跟踪调查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与参考。

    第四十二条 凤翔师范学院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就业指导低效、就业帮扶不利的个人,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由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

  9.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凤翔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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