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个人学习;
毕业生应诚实、守信,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不做有损他人和学院声誉的事;
毕业生应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升学、合同就业、灵活就业等就业方式作为学校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应聘的推荐材料,由毕业生个人填写,我院审核签订推荐意见后报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由陕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印制,由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统一发放,按编号发放使用,复印无效。《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若确实损坏和遗失,则需写明详细原因及经过,经凤翔师范学院核查、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同意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转让者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一般为: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凤翔师范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交学院就业创业与校企合作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解除就业协议原则上只允许一次,毕业生需携带原单位解约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就业协议书重领申请表》到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报到证》
第二十九条 《报到证》主要用于用人单位作为接收毕业生就业,并接转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的有效凭证。《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衔接手续,只能一人一份。毕业生须妥善保管《报到证》,不得自行涂改、撕毁和遗失。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报到证》只发给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分上下联,上联(有色联)发给毕业生用于报到,下联(白色联)存入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档案由学生自带送往《报到证》上的地址。
第三十条 首次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由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按就业方案集中到陕西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的两年时间作为毕业手续办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调整改派《报到证》的毕业生凭原就业《报到证》、原单位解约证明(无用人单位不需要此项材料)、新单位的接收证明或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回原籍不需要此项材料)来凤翔师范学院学生科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在两年内有效,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遗失补办《报到证》的毕业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凤翔师范学院审核,经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确认后到陕西省教育厅办理。
就业创业帮扶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要求开展。帮扶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及就业创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四条 凤翔师范学院学生科建立就业创业困难毕业生分类帮扶台账,实行信息报送制度。通过就业创业指导、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岗位推荐、政策帮扶等途径,提升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和就业率。
第三十五条 要实现教师与就业创业困难毕业生的“一对一”帮扶,形成“产生一个,帮扶一个,就业一个”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院校企合作与就业创业处处关于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文件精神,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违反就业创业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损坏学校荣誉,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创业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若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则延期就业派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上报学院处理。
考核与激励
第四十条 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是加强就业创业管理、提高就业创业工作质量、促进学风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一条 考核工作在凤翔师范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进行,学生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就业创业指导、毕业生跟踪调查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与参考。
第四十二条 凤翔师范学院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就业指导低效、就业帮扶不利的个人,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由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凤翔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